硕士培养
应予退学情形
日期:2023-09-04 阅读:2405

1. 应予退学概况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沪交研〔201774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杜绝研究生学籍过期、失效给研究生、导师、院校带来的风险和隐患,学校每学期末定期对学籍进行清理工作。

对符合以下应予退学情形的研究生,即时启动应予退学流程。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及批准延期)未完成学业

*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 应予退学流程

1) 应予退学由学院将《拟作学籍处理陈述通知函》送达学生本人,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具体陈述时间和地点,组织考核小组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如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可将《拟作学籍处理陈述通知函》在院系网站公开发布十日,视作已通知本人且无异议。

2) 院系根据考核小组对学生陈述的评议意见,形成《XX学院关于研究生学籍处理建议》,提交导师、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

3) 研究生院对学院报送的学籍处理建议和处理流程进行合法性审查。

4) 研究生院将审查通过的应予退学学生资料报送校长授权的学籍专门会议审定。

5) 学校发文对校长授权的学籍专门会议审定的应予退学学生作退学处理,并出具《退学决定书》。

6) 由院系将《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研究生院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7) 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后,应按照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如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退学决定书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8) 学校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3. 特别提醒

       因学生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而导致的风险和后果将由学生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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