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研〔2022〕7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研〔2022〕8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研〔202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评定当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评当年度学业奖学金:
1. 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2.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3. 受到校级处分且尚未解除;
4. 评定当年收到学院处分和处理;
5. 经学院认定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和发放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依据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博士生培养过程关键考核环节(包括资格考试、论文开题和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依据。博士开题报告、资格考试、年度考核以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时研究生应用管理平台完成归档时间为准。资格考试、论文开题、年度考核成绩仅可用于考核通过当年的奖学金评定,不可重复使用。
(一) 博士生资格考试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首次发放以资格考试通过作为评定依据;在春季学期和夏季学期通过资格考试者,按每月1000元,当年3-12月在校有效月份核算;在秋季学期通过资格考试者,按每月1000元,当年9-12月在校有效月份核算;暑假期间通过资格考试者,视为秋季学期通过;寒假期间通过资格考试者,视为春季学期通过。
2.博士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硕博连读生如在硕士阶段参加硕转博招生复试考核,其笔试成绩可认定为博士生资格考试笔试成绩,面试考核学院另行组织,面试通过后才认定为其资格考试通过。
3.入学后资格考试两次未通过者,将作分流退出,不再参加当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
(二) 博士生论文开题、年度考核
1.资格考试通过后,次年起的每年11月15日前,学院将根据博士研究生论文开题与年度考核结果评定学业奖学金:当年论文开题通过或年度考核通过者,按每月1000元,根据当年在校有效月数核算;
2. 入学后论文开题两次未通过者或年度考核未通过者,将作分流退出,不再参加当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方式
1.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在基本学习年限内进行发放。直博生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硕博连读转博生和普博生为4年。
2.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当年,博士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当年基本学习年限内在校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奖励金额,于当年发放。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年度上限为12000元。
3.直博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硕士生学业奖学金一等标准核算;自入学第二学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和发放
第七条 硕士学业奖学金类型及核算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学业奖和综合学业奖两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基本学习年限核算,学制是 2 年或 3 年的计算至毕业当年 6月份,学制为 2.5 年的计算至毕业当年 3 月份。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评审。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入学第1自然年评定)
(一)新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1. 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原则上分为:一等(1000元/月)、二等(500元/月);
2. 新生学业奖按入学当年9-12月在校有效月份核算金额。
(二)等级额度分配
1. 新生学业奖学金在院内各培养单位按当年招生分类分别进行评定;
2. 学院内各专业新生学业一等奖学金总额度不超过符合奖学金资助条件硕士新生人数的30%,其他符合条件的为二等奖学金;
3. 同一专业内,如推免生人数达到专业总人数25%,则将专业总人数25%的一等奖总额度分配给推免生,其余总人数5%的一等奖额度分配给统考生。具体分配原则如下表:
学生类型 | 一等奖学金 (1000元/月) | 二等奖学金 (500元/月) |
推免生 | 不超过专业总人数25% | 其他符合奖学金资助条件的推免生 |
统考生 (含港澳台) | 不超过专业总人数5% | 其他符合奖学金资助条件的统考生 |
注: 1、如推免生人数不足专业总人数25%,则将多出的一等奖额度分配给统考生。 2、如该专业推免生或统考生中有国家卓越工程师专项计划的学生(含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集成电路产教融合专项,其余专项以当年公布类型为准),则根据同一学生类型中普通学生与国家卓越工程师专项计划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一等奖学金额度,即:国家卓越工程师专项计划人数/(普通学生人数+国家卓越工程师专项计划学生人数)*该专业推免或统考一等奖学金总额度,其余一等奖学金额度分配给普通学生。 3、如该专业推免生或统考生中有港澳台计划的学生,则根据同一学生类型中普通学生与港澳台计划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一等奖学金额度,即:港澳台计划人数/(普通学生人数+港澳台计划学生人数)*该专业推免或统考一等奖学金总额度,其余一等奖学金额度分配给普通学生。 |
(三) 评定依据与方法
1. 新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推免复试成绩、考研成绩等进行评定;具体以各系上报实际录取成绩为准;
2. 推免生依次按照复试成绩(同分者保留复试成绩小数位)、英语六级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排名。如按上述两类成绩排序后仍出现相同名次,则按本科阶段专业成绩排名百分位先后排序。如排名仍相同,由学生提交《学生综合情况表》,由评审委员会投票评审。
3. 全国统考生依次按照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同分者保留成绩之和小数位)、统考初试成绩、英语六级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排名。如排名仍相同,由学生提交《学生综合情况表》,由评审委员会投票评审。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综合学业奖学金(入学第2-4自然年)
(一)综合学业奖学金标准
1. 综合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原则上分为:一等(1000元/月)、二等(500元/月);
2. 综合学业奖学金评定按当年在校有效月份核算金额。
(二)等级额度分配
1. 综合学业奖学金在院内各培养单位按学位类别(学术型硕士、专业型硕士)分别进行评定。电子系学术型硕士,按照“电子科学与技术”和“信息与通信工程”两个一级学科划分指标,分别评审。
2. 院内各专业综合学业一等奖学金总额度不超过本年级硕士人数的30%,其他符合奖学金资助条件的为二等奖学金;
学生类型 | 一等奖学金 (1000元/月) | 二等奖学金 (500元/月) |
学术型硕士 | 不超过各培养单位学术型硕士总人数30% | 其他符合奖学金资助条件的学术型硕士 |
专业型硕士 | 不超过各培养单位专业型硕士总人数30% | 其他符合奖学金资助条件的专业型硕士 |
(三)评定依据
硕士研究生综合学业奖学金以学生已修课程学业成绩作为评定依据。成绩以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时研究生应用管理平台中学生各项成绩为准。
(四)评定方法
1. 入学第2自然年评定方法
1) 依次按照评定当月GPA源平均绩点(即学生培养计划中所有GPA源课程的平均绩点)、GPA源已修课程总学分、培养计划所选课程已修课程总学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排名。如排名仍相同,由学生提交《学生综合情况表》,由评审委员会投票评审。
2)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不参评当年的综合学业奖:GPA源平均绩点低于2.7,GPA源课程有不及格记录,GPA源课程总学分超过50%(含50%)未修
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参评一等奖学金:GPA源课程学分未修满但已修学分超过GPA源课程总学分50%,培养计划内非GPA源课程有不及格记录;
4) 评定当年若因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出国访学、联培,参加支教或参军,造成GPA源课程未修,无特殊情况统一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2. 入学第3自然年评定方法
参照第2自然年评定方法再次测算。对于在第2自然年因GPA源课程有不及格记录未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如补考或重修后通过,可重新参评第3自然年综合学业奖。
3. 入学第4自然年评定方法
沿用入学第3自然年评定等级。
第五章 学籍异动情况的处理
第十条 提前毕业 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其毕业当年学业奖学金与最近一次评定结果相同,根据毕业当年在校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奖励金额,于毕业后3个月内发放给研究生。
第十一条 博士转硕士 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的研究生,自学籍异动生效起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硕转博) 硕士研究生通过硕博连读转入博士阶段学习,转博当年其硕士学业奖学金等级与最近一次评定等级相同,根据转博当年硕士身份在校的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奖励金额,于转博后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其在博士阶段的学业奖学评定和发放,依据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休学和复学 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经研究生院批准因国内外访学、联培而休学的研究生,需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发放学业奖学金时,若研究生学籍状态为休学,奖学金停发,待学生复学后,可一次性补发基本学习年限内停发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延期 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延期前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学业奖学金按最近一次评定等级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奖励金额,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在延期阶段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五条 结业 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结业的研究生,根据结业当年在校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奖励金额,与结业后3个月内性发给学生。
第十六条 退学与开除学籍 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离校当年不再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六章 学业奖学金评审流程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以及教师代表、教学管理人员、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及评审细则,组织奖学金申报、评定等工作,对学业奖学金评定中的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 学院一般于每年10月开始启动奖学金评审,评定结果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学院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评定结果报至研究生院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学校将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二十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中所指年、年度均为自然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博士研究生自2020级起施行,硕士研究生自2021级研究生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概况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学院概况
2023年11月8日